4月18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企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年糕食品案。
2024年7月11日,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市青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年糕进行抽检,发现该批次年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记者了解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属防腐剂类添加剂,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可能对人体肝脏、肾脏功能造成潜在危害,长期摄入还可能引发积累性毒性反应。为此,我国对其在不同食品类别中的使用范围和限量有严格规定。
2024年9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因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4年9月23日,该局决定对泰州市青山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过该局进一步调查,现查明涉事企业当天共生产年糕75千克(长、短各37.5千克),成本价均为3.06元/千克,销售价为3.4元/千克。其中,已销售年糕54.42千克(含抽检样品4.42千克),其中销往扬州30千克、泰州20千克;尚未售出和用于单位食堂的年糕共20.5千克。年糕抽检结果显示,短年糕实测脱氢乙酸含量为0.0618g/kg,长年糕为0.0785g/kg,均超过“不得使用”的标准限值。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企业在生产前未对添加过脱氢乙酸钠的生产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导致用于粉疙瘩、凉皮等淀粉制品的防腐剂残留至年糕产品中,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售年糕15千克,并将未售及召回的年糕全部用于饲料处理,未流入市场。
此外,记者翻阅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涉事企业曾在2023年10月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泰姜市监处罚〔2023〕351号)。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并销毁涉案食品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系当事人生产工人工作失误所致,并非故意添加。经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