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密切。它们生产销售没有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解释》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主要依据各省份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为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责任,《解释》特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当以食品是否符合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为依据,而应当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
最高法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多是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当天,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情显示,陆某先后两次在某酱菜坊购买酱板鸭、青梅酒等,通过微信支付价款,并要求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指定地址。收货后,陆某认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遂起诉请求某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某酱菜坊辩称,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食品,对案涉食品系散装食品是明知的。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判决驳回陆某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表示,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不同规定。在明确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责任,能够较好兼顾保护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